死者周凌光的妻子收到广州市少年教养管教所给她关于自己丈夫的死亡证明书。
广州市少教所学员周凌光,上月8日早上被人发现“一睡不醒”,送院抢救后于当日不治身亡。4月21日,白云区检察院通报司法鉴定结果:排除周是暴力因素致死,死因系其脑干部位血管病变出血,引发并发症,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4月22日新快报)
和在押人员“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冲凉死”等相比,“睡觉死”,大约是眼下看守所、劳教所,最不担心遭人质疑的一种死法。无论是在浙江武义县看守所死于睡后“心脏骤停”的村民何某,还是因“睡姿不对”;还是殁命于福建福清市拘留所的技校学生陈某,在检察机关排除暴力因素致死后,宣称“依法查处”的问责即告终止,相关监管人员大多毫发无损。这等于告诉我们,踏进看守所,睡觉有风险,猝死责自担。
事实上,如此查处在押人员“睡觉死”事件,明显有悖现行法律法规。《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不予收押的情形有三种,其中之一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则规定,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在数起“睡觉死”事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均未提供非正常死亡人员的“健康检查表”,证明当事人收押之前,身体有何可能危及生命的毛病。所以如此,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涉案人员被收押时,根本没有依法为其做健康检查;二是虽说做了健康检查,但仅仅是例行公事,走个过场而已。如此一来,本应不予收押,理当依法作其他处置的人,因病理原因导致“睡觉死”,也就难以避免。
如果说,刑讯逼供属于有违人权的“硬暴力”,那么,不把收押人员健康状况当回亊,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软暴力”。所以我认为,对“睡觉死”事件的问责,不能止于排除暴力因素。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倒查收押审批程序和相关细节,追究违法人员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